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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要约与承诺知识点
(三)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要约失效的情形: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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