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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安徽军队文职公共科目备考:合同法-要约与承诺(2)

2019-06-15 10:09:37 来源:中公安徽基层考试网
(四)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无效,只能视为新的要约;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出任何变更的,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期间届满后,承诺才到达的,为承诺的迟到,无效,视为新的要约;承诺人于承诺期间作出承诺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承诺的迟延,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不受承诺的约束,该承诺有效。

(5)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五)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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