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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安徽军队文职考试经济类专业考点练习:定金

2019-04-03 15:38:50 来源:安徽中公基层公职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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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使或履行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的担保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体现出来的。定金罚则的内容,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的这一作用,在当事人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会产生丧失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的后果,所以为避免定金利益的损失,就必须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我国《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定金的数额进行协商,但约定的定金金额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我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如果当时人约定的定金数额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则之认定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部分的定金的效力,超出的部分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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