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特定规则的合同,简言之,是指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没有确定一定名称,又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合同,这类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有名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即属于无名合同。实践当中,当事人订立的无名何荣只要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可以是有效的,这是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的。
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相反,如果某一合同的成立不需要采用特定的方式,就是不要式合同。从形式上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究竟采取何种特定的方式,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
5.主合同和从合同。
根据有关联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不能单独存在的,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也称为“附属合同”,例如,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借款合同和为保证履行该借款合同的担保合同时,借款合同是主合同,而担保合同就是该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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