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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二章 基本条件、义务和权利)

2019-07-01 15:59:53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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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9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军委主席 习近平  国务院总理 李克强

2017年9月27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2005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8号公布 2017年9月27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89号修订)

第二章 基本条件、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 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

(三)符合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的政治条件;

(四)符合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五)身体和心理健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努力为军队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四)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六)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提高职业能力;

(七)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非战争军事行动,承担相应的作战支援保障任务,依法服现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政治荣誉、表彰、奖励;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

(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四)参加培训;

(五)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低岗位等级、辞退、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等;

(六)申请辞职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申请人事争议处理,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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