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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七章 岗位等级调整)

2019-07-01 16:16:54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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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9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军委主席 习近平  国务院总理 李克强

2017年9月27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2005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8号公布 2017年9月27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89号修订)

第七章 岗位等级调整

第三十四条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应当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且在规定最低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均为称职以上。

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为基本称职以下的,1年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第三十五条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在现等级岗位任职的最低年限:

(一)管理岗位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分别为5年,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分别为4年,科级副职以下分别为3年;

(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分别为4年、4年、3年。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一般应当逐级晋升。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提前晋升,表现特别优秀、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越级晋升。

文职人员岗位等级的降低,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文职人员岗位等级调整,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文职人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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