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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9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军委主席 习近平 国务院总理 李克强
2017年9月27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2005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8号公布 2017年9月27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89号修订)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三十条 文职人员岗位确定和调整、辞职、退休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照军队规定的程序办理。
文职人员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部级副职岗位,专业技术一级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
(二)局级正职至处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四级至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由战区级单位审批;
(三)处级副职和科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由军级单位审批;
(四)科级副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由师、旅级单位审批。
第三十一条 文职人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岗位编制标准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第三十二条 文职人员调整任职、辞职辞退、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退休、受到开除处分的,原职务自行免除。
第三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文职人员可以在用人单位内部交流使用;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在本专业领域跨用人单位交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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