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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安徽军队文职考试法律常识部分复习资料:所有权

2019-03-09 13:15:53 来源:中公安徽基层公职考试网

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是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

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

①买卖合同: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出卖人一方将出卖财产交给买受人一方所有,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价款。通过买卖,由买受人取得了原属出卖人的财产所有权。

②赠与、互易:赠与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一方以金钱之外的某种财产与他方的财产相互交换,也可导致所有权的移转。

③继承遗产: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④接受遗赠:自然人、集体组织或者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

⑤其他合法原因: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财产所有权,如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组成合法经济组织,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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