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 > 军队文职 > 备考资料 > 公共科目 >

2020军队文职基础知识:犯罪主观方面

2020-03-27 13:09:27 来源:中公安徽基层公职考试网
中公安徽基层考试网为您提供安徽省基层考试信息,备考资料关注安徽文职考试微信(ahwzks),随时随地查看各类招考资讯;
 

2020年军队文职考试资讯|辅导课程

2020年军队文职招考信息汇总 | 安徽军队文职考试交流群

安徽军队文职在家备考|2020年军队文职公告预约

军队文职基础知识备考

今天想跟大家讨论的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判断行为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必要条件之一,包括故意、过失和无罪过事件。该考点经常以案例的方式予以考查,属于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

一、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我国刑法确定的罪过形式之一,按照意志因素的不同表现,可以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关键词:明知、希望。

(2)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关键词:明知、放任。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是希望发生并且行为人积极地有目的的追求危害结果发生,但间接故意是放任发生,行为人对由于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听之任之,不加控制和干涉。

二、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是我国刑法确定的另一罪过形式,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关键词:应当预见、疏忽大意。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关键词:已经预见、轻信避免。

(3)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有无认识。若有所认识,并轻信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没有意识到危害结果的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三、无罪过事件e

(1)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例如:汽车发生机械故障导致刹车失灵造成汽车坠入长江致人死亡,构成意外事件。

(2)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例如:甲突然受到他人冲撞,身体失去平衡将在悬崖旁边的乙挤下悬崖致死,属于不可抗力。

例题分析:

1、乔一与詹二在踢足球中因肢体碰撞发生不愉快的激烈争执,在两人的相互推搡中詹二被乔一推倒,头部恰好撞上旁边破损的岩石上,当场脑出血过多死亡,乔一的行为:

A.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B.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属于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D.属于间接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

【答案】B。解析:本题中,当事人双方产生争执,起因是踢足球的过程中产生了不愉快的肢体碰撞,由此可以看出二人当时并没有杀人的故意,二者都不想发生重伤、甚至死亡的结果,但是在推搡中却导致了詹二死亡的结果,虽然乔一无杀詹二的故意,但是在特定的场合中,乔一应当预见到这种推搡行为是十分危险的,而未预见到,故该死亡结果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本题答案为B。


关注微信公众号安徽文职考试 (ahwzks)

欢迎关注中公安徽基层考试网

更多资讯请查看 安徽军队文职考试网  

扫描左侧二维码或者手动搜索QQ群819878990,关注【安徽军队文职考试交流群】,招考咨询,获取备考资料。

热门推荐
2020年军队文职晒分查排名小程序 2020年军队文职面试专享宝典 教师资格证笔试打卡营 2020年军队文职考前冲刺体验课
公告预约
省份 *
姓名 *
电话 *
QQ
微信
备考平台
考前热搜
中公简介 | 中公荣誉 | 社会责任 | 媒体聚焦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支付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导航 | 加入我们
Copyright©1999-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全国统一报名专线:400-6300-999 网校报名:400-900-8885 图书订购:400-6509-705
京ICP备10218183号-83 京ICP证16118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9763号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300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