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抵押权人的权利
(一)抵押权的保全权
①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或称停止侵害请求权。
②恢复原状请求权及增加担保请求权。
③提前偿债请求权及期前行使抵押权的权利。
④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抵押权的处分权:转让、担保、抛弃
抵押权人有权将其抵押权转让或另行供作担保。但因抵押权具有从属性,所以抵押权不得与其所担保的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转让,也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还有权抛弃其抵押权,即放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抵押权的次序权
即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按抵押权设定次序受偿,先次序的抵押权人有较后次序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优先受偿权
①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物不列入破产财产,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别除权并得就其变价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②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
③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只能就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的余额受偿,但其地位仍优先于普通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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