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关于近亲属并没有直接的规定,因此依据之前的《民法通则》中近亲属的规定。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房屋出租人的近亲属
租赁合同中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二)死者名誉权遭受损害时近亲属的起诉权
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因此,民法范围内广泛采取的是《民通意见》中关于近亲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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