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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详解宪法的基本原则

2018-12-04 15:43:11 来源:中公安徽基层公职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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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军考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详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无论在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还是法律生活中它都起到了基石性的作用。特别是2018年作为宪法修改的一年,又给其增添了几分热度,使得宪法成为了各种考试中炙手可热的一个知识点。今天就给大家解析宪法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知识点——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又称主权在民,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在考试中特别爱考的一个选项:《宪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的。亦可说成《宪法》是由人民制定的。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选举代议机关代表,代替自己行使对于国家的各项权力的同时,也由人大监督着各个其他国家机关。

二、基本人权原则

所谓人权在我国特指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在2004年宪法修正的时候进入了宪法,作为一个指导原则指导我们的立法工作。因此,2013年《刑事诉讼法》在修改的时候也把该原则加入。至此以后,刑事侦查中的刑讯逼供得到了根本的遏制。在考试中,经常涉及到一个相关选项是:宪法最核心的价值是,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人治的对立面,克服了人治所带来的过分依赖于领袖的特质,真正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誓言。党的18届4中全会以来,我国再次强调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的指引下,立法、司法、执法各项工作都有条不紊地进行,全面守法的氛围已蔚然成风。就考试而言,需要谨记依法治国的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四、权力制约原则

国家的公权力有着天然膨胀的趋势,若不加以限制必将有害于人民。而宪法就是国家头上的紧箍咒,通过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来保障人民的自由。但是,切记“权力制约”不能简单等同于“分权制衡”。在考试中“分权制衡”的表述是绝对错误的。“分权制衡”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制度。它起源于美国1787宪法,指立法、行政和司法相互制约的制度,该制度虽然也体现了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但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则是格格不入的。在社会主义国家该原则的准确表示应为“权力监督”而非“权力制衡”。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宪法所特有的原则。它不仅是我党的组织路线更是一切国家机关的根本组织原则。其准确的含义为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集中。在考试中要注意:行政机关所采纳的首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并不矛盾,只是“民主集中制”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罢了。行政机关讲求效率,因此在做决策的过程中可以十分地民主,但是在做决策的时刻则需要有个人来一锤定音,这个起到关键作用的决策者就是行政机关的首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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