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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回说了军队的奖励制度,有奖就有罚,今天小编就和大家分享一下犯错处罚的内容。
壹 / 文职人员犯错类型
(一)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十级职员、九级职员岗位的,警告、严重警告由团、旅级单位,记过、记大过由旅、师级单位批准;(二)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八级职员、七级职员、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警告、严重警告由旅、师级单位,记过、记大过由军级单位批准;(三)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四级职员、三级职员、二级职员、一级职员岗位的,警告、严重警告由军级单位,记过、记大过由军区级单位批准。
贰 / 文职人员犯错惩罚
军队文职人员犯错,应按照如下规定进行惩罚:
文职人员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取消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取消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停止一年增长薪级工资。
属于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解除聘用合同。
文职人员因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而解除聘用合同的,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军队任何单位不得再次将其聘用为文职人员。
叁 / 文职人员处分行为
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的处分行为,小职给大家列举《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的部分行为:第一百一十四条:散布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反对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和军委主席负责制等错误言论,或者公开发表支持“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和“军队国家化”等错误政治观点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第一百一十五条:丑化党、国家和军队形象,诋毁、诬蔑党、国家和军队领导人,贬损英模人物,或者歪曲否定党史、军史、军队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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