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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安徽军队文职法学专业科目考点精讲:刑法概述

2019-03-29 14:50:25 来源:安徽中公基层公职考试网

三、法律效力

(一)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法。

刑法的失效时间,有两种方式:一是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的法律的颁布代替了同类旧法的内容,或者由于原来立法的特殊条件消失,旧法自行失效法。

(二)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人的效力,它明确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

关于国家空间刑事管辖权范围的原则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综合原则。

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地法。我国领域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及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其一是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不论该船舶或者航空器航行或停泊在任何地点。其二是我国驻外使领馆。

(三)追溯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怎样适用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刑法的溯及力就是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适用刑法应遵循以下规定:

1、发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为,生效的刑法认为是犯罪而生效前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生效的刑法对该行为不具有溯及力,即不能对该行为定罪量刑

2、发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生效的刑法也依法认定应当予以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定罪量刑,不能按照生效的刑法规定定罪量刑;

3、发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生效后的刑法认为不是犯罪,或者虽然认为是犯罪,但是处刑较轻,依生效后的刑法定罪量刑,即生效的刑法对该行为具有溯及力

4、刑法生效以前,人民法院按照当时的法律已作出生效判决,不适用生效刑法,即生效刑法对刑法生效以前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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