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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军队文职法学专业科目考点精讲: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2019-03-22 10:05:47 来源:安徽中公基层公职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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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在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中。民法在法学类专业科目考试中占据较大的比重,民法内容庞杂,知识点较多,为方便考生的备考,下面我们就对民法中合同订立与履行方面内容进行分析: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要约从一般意义上讲是订约行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二)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也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依此定义,要约邀请具备以下特点:

  1、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故应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成立要件。

  2、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惑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与他人签订合同,故而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

  3、要约邀请只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以下属于要约的是:①寄送的价目表;②拍卖广告;③招标广告;④招股说明书;⑤商业广告

  (三)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具备的要件有:①承诺必须有受要约人作出;②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承诺的效力表现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时间在合同法上具有重要意义。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其作出的承诺生效之前将其撤回的行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一经撤回,即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也就阻止了合同的成立。

  承诺的延迟又称为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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