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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部队文职法学知识:民法之善意取得考点大汇总

2020-06-22 17:06:37 来源:中公安徽基层公职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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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军队文职考察中,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是高频率考点之一,虽然考察方式不断变化,但背后的理论知识点是不会变化的,因此本文中将有关知识点做出汇总,方便大家记忆。以下是相关知识点介绍: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出让人无处分权;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所有权已经转移(交付/登记)。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四、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遗失物、盗赃物、货币、禁止流通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试题再现】丁某是一外企的高管,因公司派他到国外工作一段时间故把自行车委托给朋友邓某保管,后邓某因投资失败缺钱把自行车质押给了李某,李某通过正常途径把自行车卖给了方某,方某在使用自行车的过程中被艾某偷走。公安机关在一次例行检查时把艾某和自行车一起扣押,那么有权从公安机关处取回自行车的是:

A.邓某 B.李某

C.方某 D.丁某

【答案】C。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善意取得。第二步,根据《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所有权已经转移(交付/登记)。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由此可见,质权作为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由题干可知,李某取得了该车的质权。后李某通过正常途径把车卖给了方某,方某善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虽然后来车被艾某偷走,但方某作为车的所有权人仍然具有车的所有权。故本题答案为C。

【试题再现】甲丢失了一只宠物金毛犬,乙捡到后,与自己的名义赠送给了经营宠物商店不知情的好朋友丙,后丙以正常的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很快被甲发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有权直接要求乙赔偿损失

B、甲有权要求乙无偿归还金毛犬

C、丙善意取得金毛犬的所有权

D、丁善意取得金毛犬的所有权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察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遗失物、盗赃物、货币、禁止流通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题目中甲的宠物狗丢失,属于遗失物,故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丙和丁都不能善意取得该宠物狗,故排除CD选项。乙将宠物狗无偿赠与,甲可以要求乙赔偿。故A正确。丁不能善意取得,故甲可以要求丁返还该宠物狗。B选项正确。综上正确答案为AB。

中公专家点评:善意取得的题目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是高频的常考点,学员需要着重掌握善意取得的理论知识点,这样有助于提高做题的正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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