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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军队文职法学知识:民事证据-证人证言

2020-05-06 10:01:35 来源:中公安徽基层公职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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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证据分为八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接下来中公老师给大家介绍第三种证人证言。

一、证人证言

(一)概念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法院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二)证人的不可替代性

在诉讼中,向法院进行陈述的证人的信息来源主要是亲身经历或者是听别人陈述,无论是亲历或者听说,均具有不可替代性,即证人不存在回避问题,另外,证人与其他身份冲突时,优先作为证人。

【举例】法官目睹了甲打伤乙的过程,此时法官只能作为证人。

(三)证人资格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注意】对证人资格的限制条件仅在于能否正确表达意志。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四)证人的出庭作证义务

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确有困难)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五)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六)证人签署保证书及其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试题】

杨青(15岁)与何翔(14岁)两人经常嬉戏打闹,一次,杨青失手将何翔推倒,致何翔成了植物人。当时在场的还有何翔的弟弟何军(11岁)。法院审理时,何军以证人身份出庭。关于何军作证,下列哪些说法不能成立?(2017年·卷三·第79题)(ABC)

A.何军只有11岁,无诉讼行为能力,不具有证人资格,故不可作为证人

B.何军是何翔的弟弟,应回避

C.何军作为未成年人,其所有证言依法都不具有证明力

D.何军作为何翔的弟弟,证言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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