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 > 军队文职 > 备考资料 > 专业科目 >

2020军队文职法学知识:一般人格权

2020-03-27 13:59:03 来源:中公安徽基层公职考试网
中公安徽基层考试网为您提供安徽省基层考试信息,备考资料关注安徽文职考试微信(ahwzks),随时随地查看各类招考资讯;
 

2020年军队文职考试资讯|辅导课程

2020年军队文职招考信息汇总 | 安徽军队文职考试交流群

安徽军队文职在家备考|2020年军队文职公告预约

军队文职法学知识

一、一般人格权

仅自然人享有一般人格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有权予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

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1.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由死者近亲属或者被扶养人依法主张。

2.对于健康权、身体权2019法考背诵考点【民法】两项权利而言,其受到侵害必须以“生命存续”作为条件。

3.健康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保持权。

4.能够自由拆卸的假肢、假牙等不属于身体权的客体。

三、姓名权与名称权

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

1.公民行使姓名权(决定、使用、变更)受一定程度限制。

①应当尊重社会公德;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不得违反公序良俗);③姓氏的选取,原则上应当按照《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随父姓或者母姓”。

2.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4)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3.姓名权侵权方式:干涉、盗用、假冒,侵犯姓名权必须以造成姓名归属上的混淆为前提。

4.自然人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不予受理。

5.法人的名称权包括命名、使用、变更、转让。


关注微信公众号安徽文职考试 (ahwzks)

欢迎关注中公安徽基层考试网

更多资讯请查看 安徽军队文职考试网  

扫描左侧二维码或者手动搜索QQ群819878990,关注【安徽军队文职考试交流群】,招考咨询,获取备考资料。

热门推荐
2020年军队文职晒分查排名小程序 2020年军队文职面试专享宝典 教师资格证笔试打卡营 2020年军队文职考前冲刺体验课
公告预约
省份 *
姓名 *
电话 *
QQ
微信
备考平台
考前热搜
中公简介 | 中公荣誉 | 社会责任 | 媒体聚焦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支付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导航 | 加入我们
Copyright©1999-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全国统一报名专线:400-6300-999 网校报名:400-900-8885 图书订购:400-6509-705
京ICP备10218183号-83 京ICP证16118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9763号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300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