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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军队文职考试法学备考资料:合同的成立

2019-12-15 11:54:56 来源:中公安徽基层公职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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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含义及认定

1、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形成合意,产生了合同关系。

2、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当事人、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任何一个合同都不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

1.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确认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在此情况下,确认书具有最终承诺的意义。

4.合同的实际成立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此时可从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

(三)合同成立的地点

1.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书面合同的成立地点

(1)《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四)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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