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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安徽军队文职考试法学备考资料:人民法院

2019-11-17 16:23:29 来源:中公安徽基层公职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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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负责刑事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1.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的关系

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监督关系。因此,这种监督不是对具体案件的指导实现的,各级人民法院依照职权独立的进行审判,不应当将案件在判决之前报送给上级人民法院请求审查批示。

2.审判监督主要表现

(1)上级人民法院二审程序审查下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裁判。

(3)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死刑案件实施监督。

(4)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解释法律、法令等方法,指导、监督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5)检查工作、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级别

具体内容

中央

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

县、县级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无刑事案件审判权)

【注意】

(1)派出法庭不是一级审判机关,而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工作机构,它所作的判决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其作出的判决不服,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而不是向基层人民法院。

(2)军事法院分3级,最高级别的是高级军事法院,对该法院判决的上诉审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铁路运输法院分2级,最高级别是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法院判决的上诉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海事法院只设1级,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只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无刑事案件的审判权。

(三)人民法院的职权

1.审判权

(1)审理公诉和自诉:对起诉进行庭前审查,决定是否开庭审理。

(2)作出裁判: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处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

(3)审理特别程序:有权对适用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特别程序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4)有权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做出裁定或决定。

2.其他职权

(1)决定强制措施:对被告人决定逮捕和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2)调查核实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3)强制证人出庭:对证人的强制出庭及处罚权。

(4)违反秩序行为处罚权: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罚。

(5)收缴处理赃物及执行某些裁判: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执行某些判决和裁定,并对执行中的某些问题进行审核、裁决。

(6)提出司法建议: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注意】

(1)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但是没有逮捕的批准权和执行权。逮捕的批准权专属于检察院,逮捕的执行权专属于公安机关;

(2)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的决定权和执行权,但是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和执行权。详见后述“强制措施”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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