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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军队文职招聘法学类备考:挪用公款罪

2019-07-13 14:20:45 来源:中公安徽基层公职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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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

侵犯法益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一)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使用人具有诈骗故意,不影响成立挪用公款罪。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明知他人使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而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数罪并罚。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即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或特定款物的权利。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使公款脱离单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的,也属于挪用。公款包括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公有国库券、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等。

2.归个人使用三种:供个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谋取个人利益”指出借公款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个人得到好处。其中的“个人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但这种非财产性利益应当是具体的实际利益,如升学、就业等。既包括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个人利益”不必实际获取,既包括行为人与使用人事先约定谋取个人利益实际尚未获取的情况,也包括虽未事先约定但实际已获取了个人利益的情况。

3.不属“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单位决定、为了单位利益。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属“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上述行为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定罪(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处罚。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不属“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触犯其他罪名的,如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以其他犯罪论处。

(四)挪用公款不同用途的数额和时间条件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3万元为定罪起点,没有时间要求。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非法活动如构成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以5万元为起点,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申报注册资本是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做准备,属于成立公司、企业进行营利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将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将公款用于营利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5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这是指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一般活动,一般指生活消费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实际上是指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在3个月之内没有归还,或者说行为人挪用公款的时间超过了3个月。挪用公款后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只要同时具备数额较大和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挪用正在生息或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当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小结】如果多次挪用公款进行不同用途的,重行为的数额可以计算在轻行为的数额之中。即非法活动可包容评价为营利活动,营利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一般活动。但轻行为的数额不能计算在重行为之中。三个月内归还的不能计算在三个月未还之中。

(五)责任形式为故意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以贪污罪论处。

(六)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

1.二者区别:(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原则上只限于公款,例外地包括特定公物;后者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其他公共财物。(2)犯罪行为不同:前者只是挪用公款,即暂时占有、使用公款;后者是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3)犯罪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一般以暂时使用公款为目的,具有归还的意图;后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有归还的意图。

2.二者并非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贪污罪行为一般也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行为人将公款转移给个人占有时,即使不能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归还的意思,也能够认定挪用公款罪。反之只要查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应认定为贪污罪。不能认为行为人一旦挪用公款就认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甲挪用公款给自己买车,单凭该行为还不能认定甲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还要看他有无按时归还。挪用公款罪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具体而言是,没有排除意思,但有利用意思。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关系是A与A+B的关系。这个B就是非法占有目的,这也是二者的区分要素。也即二者是包容评价关系,贪污罪可以包容评价为挪用公款罪。二者不是A与-A的对立排斥关系。

3.下列行为应以贪污罪论处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如果先前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则与贪污罪并罚);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

(七)加重情节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如果挪用特定款物归公用的,成立挪用特定款物罪。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剩余的部分数额,如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对此部分数额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可数罪并罚。

(八)共同犯罪

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与挪用公款罪一起并罚。挪用人因挪用公款,收受对方贿赂,与受贿罪一起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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