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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合理行政
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至于理性的含义,是指具有最低限度的理性,即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社会公理和社会公德。合理行政的具体要求包括:
1.公平公正对待,行政机关不可肆意的实施差别对待。
2.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想管因素。
3.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分”原则。主要包括:①合目的性,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②适当性,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和手段之间存在中正当性。③损害最小,指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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